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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Lawyer Said

知识产权法律原理(二) ——商标法律原理
2021-08-17 09:02:25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典型的“王老吉”商标侵权案、“乔丹”商标纠纷案等再一次提醒企业强化商标保护意识、注重商标注册、使用、许可等过程的法律风险、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商标权主客体、保护范围、侵权责任、驰名商标保护等方面解读商标有关知识。

一、商标权主体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即商标权的主体为申请商标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商标权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应当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权人依法取得的商标。未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当然驰名商标不管是否注册,都是商标法律关系保护的客体。
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
通常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只能在特定的范围有效,这个范围就是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二是在特定的范围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即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保护范围则不限于此,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会引致专用权的保护。
四、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以及赔偿损失。停止侵害不以行为人过错为前提,只要客观上存在侵权行为,就应当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前提,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侵权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涉及商标侵权的罪名,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当然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三个罪名的具体认定的内容以及刑罚的标准都做了相应的调整。
五、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依法予以认定的商标。相对来说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通常更为优良、稳定。驰名商标并非一种单独的商标类型,任何一种商标只要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都可以经过有关机关认定后成为驰名商标,当然驰名商标是动态的,如果驰名商标声誉下降,也可能成为非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条件:“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以及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二是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货物上注册或使用。

(撰稿人:唐淑萍实习律师  高全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