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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业主私装摄像头侵犯邻居隐私吗?
2021-09-10 10:20:40

谢某和胡女士是住一栋楼的邻居,两家门对门,公用一条通道,为加强自身安全,谢某在楼道内安装了一个旋转式监控摄像头。谢某此举给住在对门的胡女士带来很大的困扰,胡女士认为谢某安装的摄像头让自己每次回家都在其监视之下,且谢某通过该摄像头可以清楚地看见她个人影像,还能掌握她出入家门的时间等,这让胡女士心理上产生了很大的压力,胡女士多次与谢某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隐私涉及的范围非常宽泛,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通常可以将隐私分为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4种基本类型。具备“进入”“偷窥”“拍摄”私人空间的情形就构成侵权行为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对私人安装摄像头没有具体规定,但其必须以不侵犯隐私权为底线。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该条明确规定了对私密空间的侵权行为。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本项规定的侵权行为表现为“进入”“偷窥”“拍摄”私人空间,只要具备这一情形的就构成侵权行为,拍摄、窥视的位置并不影响这一侵权责任的成立。本案中,谢某个人安装的监控摄像头虽是自我防范的手段,但该摄像头监控的范围也包含了他人的私有空间,其行为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法院最后判决谢某拆除摄像头。(梁振秋律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