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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Lawyer Said

律师说法;学生校内受伤之责任。
2021-10-08 16:06:22
此前,一同学在校内将另一正在荡秋千的同学推高摔地导致身体受伤。学生在校园内课间活动时追逐嬉戏时摔倒,导致受伤的案件层出不穷,为此产生的损失,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此类案例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个条文中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下的儿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及以上至十八周岁的学生,“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十八周岁及以上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个条文中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强调“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要我们的老师们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做了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有据可查,这样才能免责。如果受伤者因其他人造成如何处理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条文中体现的原则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管理机构未尽职责的,承担补偿责任,并享有向侵权者追偿的权利。(梁振秋律师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