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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

从郑州网红补税600多万看主播涉税刑事法律风险
2021-10-12 09:39:30

近日,有新闻报道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运用大数据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加大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征管力度,追征一名网红的662.44万元税款收入国库。

 

具体的过程是,税务部门在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平台对汇缴欠税数据的例行监测中,一笔大额欠税存在问题。随后通过继续深入了解并该代缴代扣义务人进行联系,掌握了拖欠税款的问题。而后税务部门联系到了欠税的当事“网红”。最后,该“网红”分15笔结清了税款,共补交税款634.66万元,滞纳金27.78万元,合计662.44万元。

 

故事不长,但是内容很丰富。相信绝大多数吃瓜群众第一反应是,税都交了600多万,那要挣多少钱呢?

 

单纯以劳务所得税率推算一下,大概在1800万元以上。但这不是本文的重点。

 

税收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税收征管以及税收刑事法律上有非常多的规定,稍有不慎就容易触犯刑事法律。下面就几个常见的涉税刑事犯罪进行分析。

 

逃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可以看出,隐瞒或者虚报超过应纳税额10%的就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但法律也给了一定的补救机会,上述法条第四款就明确规定,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并及时按规定补缴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抗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从法律规定不难得知,该罪名的成立应当存在暴力或威胁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此罪名成立的前提,已经存在事实上的欠税情形,纳税人在此情形下不仅不配合缴税,反而采取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务,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

 

骗取出口退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处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除此之外还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等罪名。

撰稿人:杨正雄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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