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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Said

律师说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 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2-04-20 13:12:06
婆媳关系不好,女婿未尽丈夫职责均会丧失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63条又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特殊约定给其中一方,与配偶无关,那么该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协议,被继承人把他们的遗产指名道姓给自己的儿子或者女儿,,并写上“与儿子配偶无关、与女儿配偶无关,”那么就意味着儿媳或女婿就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律师提醒:女人在自己经济独立,精神强大的同时,也要孝敬双方父母,作为丈夫,必须努力奋斗,对家庭尽心尽责。有所担当。梁振秋律师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