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Lawyer Said
律师说法:老王花了十万元购买了一辆小型货车并将该车挂靠在某快递公司名下在市内从事短途物资配送。前几天快递公司因涉合同纠纷被人民法院查封了公司名下的车辆,其中包括老王挂靠的小型货车。老王向律师咨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安部在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和研究室时,《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和《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中均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仍遵循普通动产的交付原则,登记与否只是公安机关准予或不准予上路行驶的标准,也是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一种标准。
老王将车辆登记在快递公司名下,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运营,并向被挂靠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挂靠经营行为系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而被明令禁止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通,形式也多种多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又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根据法律的规定,老王被查封的车辆虽然登记在快递公司名下,但该登记并非确认车辆所有权归快递公司所有。老王可以提供的银行流水、交款收据、车辆买卖合同、车辆挂靠协议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用证据证实涉案车辆系由其出资购买,是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 对该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梁振秋律师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