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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3-05-31 09:04:09
律师说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夫妻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因故意伤害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被告王某与张某因驾驶电动单车发生碰撞,双方理论过程中一言不合,被告王某出拳将张某鼻梁骨打至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律师咨询,在对被告王某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时,能否将被告王某妻子翠花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夫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被告王因涉嫌故意伤害产生的侵权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判断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的生产和家庭生活而进行必要的支出和投入,由此而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本案中,被告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的侵权行为导致张某人身损害而形成的债务,系因被告王某个人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形成的侵权之债,该债务并不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支出和投入,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夫妻中的另一方翠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也不具有过错,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故张某主张翠花对被告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梁振秋律师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