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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Said

律师说法:出租房维修的责任归谁
2023-05-31 09:05:54
律师说法: 承租人小张和房东小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小张承租小郑名下的房屋,租期五年。租赁合同对屋内电器的损坏和房屋修缮未做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在办理交接时发生分歧。小郑称其在收回房屋时发现屋内电冰箱和空调均已经损坏,不能开启,房屋天花板出现霉斑,在电器出现损坏和房屋发现霉斑是也没有报告小郑,故要求小张赔偿空调机和冰箱,并出资维修天花霉斑,小张认为合同没有约定,拒绝了小郑的要求,小郑为了尽快出租房屋,只能自己出资购买了新的冰箱和空调,并对房屋天花霉斑部位进行了维修,耗费近9000元,小郑向律师咨询,这笔费用应由谁承担?律师告诉小郑:由房东小郑自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又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梁振秋律师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