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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案例分享
2021-05-28 16:16:57

  2021年6月1日施行新修正的《专利法》,其中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下限提高至三万元,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本文借一个具体案例,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个简单探讨。

    原告方阿迪达斯公司拥有“adidas”系列商标权,且知名度极高。被告阮某强、阮某义于2014年在温州出资注册成立了正邦公司。正邦公司于2015至2017年期间,先后三次被行政部门查获侵犯阿迪达斯公司“adidas”系列商标权的鞋帮产品,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累计侵权产品数量高达17000余双。阿迪达斯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正邦公司的侵权获利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判令阮某强、阮某义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2641695.89元以及合理费用40714.8元。

    一审法院认定正邦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后阿迪达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天猫网、京东网adidas官方旗舰店中标注“adidas”系列商标的可供参考的正品鞋子的售价自189元/双到1799元/双不等。阿迪达斯公司2017年度会计报表披露阿迪达斯公司的毛利润率为50.4%。最终通过计算,法院认定阿迪达斯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利润损失为345779.28元。法院认为该公司在侵权数量上具有规模性,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在后果上具有恶劣性,符合情节严重的特点。

    最终,法院决定以上述经济损失345779.28元的3倍,即1037337.84元为赔偿数额。阿迪达斯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等维权支出40678.8元,具有合理性,一并予以支持。温州中院二审判决阮某强、阮某义连带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7万余元。

阿迪达斯公司获赔百余万元,成为浙江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探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裁判标准给予了一定的启示和指导作用。并在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方面给予了参考。

    适用惩罚性赔偿具备两要件,一是故意侵权;二是情节严重。对于故意侵权的认定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上述案例中,正邦公司曾于2015年、2016年先后两次因生产、销售侵犯阿迪达斯公司商标权的鞋帮产品被处以行政处罚,继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上述案例中,阮某强因本案侵权行为接受行政机关询问时表示知道被查获的鞋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但是这些鞋帮销路好、利润高,表明其主观恶意明显,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在侵权数量上具有规模性,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在后果上具有恶劣性,符合情节严重的特点。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依照基数乘以倍数,其中基数包括原告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如难以计算上述三种情况,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基数,且基数不包括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倍数依据被告过错程度、情节严重程度、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罚金等综合因数考虑。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阿迪达斯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利润损失为345779.28元,以上述经济损失345779.28元的3倍,即1037337.84元为赔偿数额。阿迪达斯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等维权支出40678.8元,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7万余元。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提出惩罚性诉讼请求的时机可在原告起诉时、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也可以在二审中提出,在二审中提出的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撰稿人:唐淑萍,指导老师:高全龙 律师)